因为懒得下楼,家住3楼的於某将一袋装有陶瓷杯碎片的垃圾从窗户扔下,砸中了过路人。
今天(8日)上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於某有期徒刑8个月。这也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以来,上海宣判的第一起案例。
惊魂,阿姨被一袋垃圾砸伤
今年2月10日上午9时许
市民蒋女士正沉浸在过年的节日氛围中
途经本市沈阳路某小区楼下时
突然天上掉下一个白色垃圾袋
紧贴着脸边砸到地上
蒋女士只觉得脸上火辣辣地疼
一摸满手是血
低头一看,垃圾袋已经摔散
露出数块锋利的瓷片
就是它们划破了蒋女士的脸
随后,医院
右侧面颊缝了数针
伤口深可见骨
所幸垃圾袋并非正中脑门
没有生命危险
但也构成了轻微伤
随后,蒋女士在居委干部的陪同下报警
杨浦区大桥派出所接报后立即向蒋女士详细了解情况
并前往事发地开展调查
此幢大楼共计24层,每层10户人家
通过实地走访勘查
民警发现塑料袋系从8楼以下楼层抛出
从抛物轨迹来看
应该是从东北侧抛出
民警逐层逐户走访排查相关住户
3月2日晚,居住在该楼内的犯罪嫌疑人
於某被警方抓获
到案后,於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破获了该起高空抛物伤人案,犯罪嫌疑人於某被刑事拘留。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这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起诉,检察官指控肇事者
於某说,2月10日上午,他独自在家休息,看到屋内有不少垃圾便一并收入塑料袋中,其中还有此前自己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懒得下楼前往垃圾站,於某竟将含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从厨房窗口扔出,窗外正是一条人行道。此时,被害人蒋女士恰巧经过。
“扔完垃圾,我就出门准备上班了。本打算骑车离开,发现有一位老阿姨被垃圾砸伤了,我感到很害怕,就离开了。”於某说。
案发后,居委干部在楼道张贴了告示,希望抛物者主动站出来。於某表示,自己没有看到告示,“我平时从来不看楼道里贴的这些东西。”不仅如此,在头两天的排查过程中,整栋楼仅有於某一家不配合居委干部工作。
公诉机关杨浦检察院指出,於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避重就轻,审查起诉阶段方才承认了全部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认为,於某在小区人员出入高峰期,从高层建筑物中往外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判刑,男子为偷懒付出代价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庭审中,於某表示听说过高空抛物这个罪名,清楚自己扔垃圾袋的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但为了图方便,一时手快就扔了出去。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在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带去做笔录时,於某曾狡辩,自己是想把垃圾扔到厨房的水槽里,一不小心扔出了窗外。到审查起诉阶段,方才如实供认自己是有意为之。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希望法院能对於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表示,案发后,於某的父母向法院预交了6万元,代替儿子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曾多次登门,希望得到蒋女士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於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到案后认罪认罚,预交了赔偿费用,可以从轻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元。
这个案例给我们每个人都提了醒
但悬在我们头顶的“威胁”
和城市上空的“垃圾”
似乎还在继续,就在两天前
4月7日
闵行区首例高空抛物案提起公诉
今年3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钱某芳在自己住处打扫完卫生后,因懒于下楼而将8个小型玻璃瓶、1个金属罐子等垃圾(重约克)装入一个白色纸袋内,从17楼住所的东侧卫生间窗口将垃圾向楼下抛掷,砸中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小区楼下停车位上的车辆,致车辆后挡风玻璃、后行李箱等处损坏。经鉴定,车辆物损共计人民币余元。
年3月12日,钱某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闵行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钱某芳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高空抛物”单独入刑,有助于司法实践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伴随而来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社会顽症,群众反响强烈。早在《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已对高空抛物行为致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情节严重的、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危险的情形,有必要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指出,以往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总的来说,该罪的入罪条件较高。相应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起刑点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实践应用比较有限。”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条第2款明确:“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据此,自今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以往在司法中办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可能出现的裁量轻重、判决不一等情况。”李翔表示,首先,“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
李翔认为,“高空抛物罪”的规定也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
李翔还表示,新法规定也能更好地与相关民事、行政法律相衔接。“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就像隐藏在头顶的炸弹
隐秘而危险
即使从高空丢下的小物件
也极有可能酿成大祸端
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勿以恶小而为之
切实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需从你我做起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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