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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检察
商海风光一面,实则暗潮沉浮。在当今商业战场之中,商业信息就是金钱和生命。近些年来,力拓案等诸多案件逐步揭开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高冷面纱。那么来听听检察官细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那些事儿吧~
随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继出台,其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了重大修改,无疑是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的一把利刃。
不太明白?没关系!
且听检察官慢慢道来~
究竟什么是商业秘密呢?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出了重大修改,删去原有法条对于概念的界定,意味着刑法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不作特别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商业秘密的概念可以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加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侵犯商业秘密并非阳春白雪,遥不可及,检察官在此为大家整理出本罪此次修改的注意点,避免踩雷哟~
1增加实行行为的类型
增加“欺诈”“贿赂”“电子侵入”“违反保密义务”等方式。
2“一降一扩”
降低刑事立案追诉标准:50万到30万;扩大了结果入罪情形:导致破产倒闭的结果、将“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
3明确认定标准
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区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认定标准,如合理许可使用费、权利人销售利润的损失、商业价值等。
4提高刑罚力度
取消拘役刑罚;将本罪的第二档量刑提高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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