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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检察商海风光一面,实则暗潮沉浮。在当今商业战场之中,商业信息就是金钱和生命。近些年来,力拓案等诸多案件逐步揭开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高冷面纱。那么来听听检察官细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那些事儿吧~随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继出台,其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了重大修改,无疑是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的一把利刃。不太明白?没关系!且听检察官慢慢道来~究竟什么是商业秘密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出了重大修改,删去原有法条对于概念的界定,意味着刑法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不作特别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商业秘密的概念可以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加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侵犯商业秘密并非阳春白雪,遥不可及,检察官在此为大家整理出本罪此次修改的注意点,避免踩雷哟~1增加实行行为的类型增加“欺诈”“贿赂”“电子侵入”“违反保密义务”等方式。2“一降一扩”降低刑事立案追诉标准:50万到30万;扩大了结果入罪情形:导致破产倒闭的结果、将“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3明确认定标准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区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认定标准,如合理许可使用费、权利人销售利润的损失、商业价值等。4提高刑罚力度取消拘役刑罚;将本罪的第二档量刑提高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者/来源:上观新闻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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