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审议通过。其中,证券领域的罪名,例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在规制范围、惩处力度以及追责主体等方面均有修订。年1月21日15:00-17:30上海律协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和上海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邢修十一背景下证券领域疑难法律问题研究与律师实务”专题讲座。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们在线参与讲座,并引发思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今天的讲座,谢杰教授和上海证监局法制处兰蕾两位讲者分别从律师实务和行政监管的角度为我们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对证券领域法律问题及行政监管的影响。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再结合年《证券法》修订以及即将出台的《期货法》,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的衔接会更加紧凑,进而形成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的双重保障体系。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意味国家对金融领域犯罪的“强监管、零容忍”态度必将执行下去,这也会给金融行业带来更多的规范和限制。在政策上,国家强调加强证券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行政部门也被要求,在未来的刑事司法程序中为刑事司法提供专业的辅助和帮助。这意味着,刑事辩护律师所需面对的不仅是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律从业者,也将要面对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和能力的“金融正规军”。在实务中,由于“行刑衔接”这一政策导向,一旦从金融角度无法说服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就更难从法律层面说服检察官、法官对既定事实的法律认定。因此在辩护业务中,金融领域犯罪的专业化、疑难化、复杂化会对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的专业程度带来更高要求。只有学习金融、了解金融,才能更好地找到问题切入点,厘清金融逻辑,对案件事实有更全面、透彻的理解,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实习律师杨东昊======================紧跟政策脚步夯实专业基础
本次讲座,各位老师与专家主要针对《刑修(十一)》背景下的证券领域疑难法律问题以及律师实务中将要面对的问题进行了讲解与分享。在法律理论层面,谢杰老师主要就《刑修(十一)》对资本市场中的虚假陈述犯罪的改动,以及在未来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讲解。从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犯罪的罪质罪量、责任分配以及行为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并对于目前立法与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如对于虚假陈述信息重大性的判断等,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与建议。在实际监管层面,上海证监局法制处的专家兰蕾女士分别从政策制定的历史、目前监管的重点以及未来政策的变化方向等方面,详细介绍了监管部门对于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与决心。同时详细剖析了律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七种表现,为从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律师同仁敲响警钟。
学习完本次讲座,我的收获与感想是:
作为金融犯罪的刑辩律师,步伐必须紧跟国家立法与政策方向。专业知识积累上,在不断学习新修法条、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同时,还应对目前国家立法不明确之处进行深入研究,在理论层面建立足够的知识积累。在案件实际办理的过程中,尽可能厘清目前监管机关及司法机关对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标准与尺度。在证券立法不断变化与完善的情况下,对于相关领域律师专业能力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作为青年律师更应不懈努力、苦练内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服务。实习律师常笑======================把关证券发行牢记责任使命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点,就是为与《证券法》配套而对欺诈发行类、虚假陈述类犯罪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而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行为中,均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也即中介机构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次修订,不仅明确将提供保荐服务的保荐人纳入本罪主体,还提高了法定刑上限,将原有的一档法定刑变为两档。本罪原本最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具备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证券发行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提供保荐服务的保荐人责任都极大的加重了。以创业板首发上市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为例,其在发行人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过程中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都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而对保荐人来说,其对证券发行的责任不仅限于该证券被“退市”后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上述修订与“注册制”改革密不可分,也是“注册制”改革的应有之义。这一修订,有助于规范证券市场,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律师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在提供证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服务时应当发挥好“看门人”的角色,牢记责任担当。实习律师杨思凡-TheEnd-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z/4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