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有关高空抛物构成的人身伤害事件频发,酿成了许多悲剧。近日,家住保山市隆阳区的王女士就遭遇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事发当日,王女士正独自坐在自家的院子里乘凉,突然从天而降的一块石头和一根树枝就落在身边,被吓得不轻。让她想不到的是,这件事的始作俑者却是来他们小区附近玩耍的两名小孩。

事发当日,派出所接到谢先生报警称,其妻子坐在自家院中休闲时,石头和树枝“哐”的一声从天而降,险些被砸到,所幸她躲避及时,希望警察找到高空抛物的情况。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通过调取事发地周边监控录像后,民警成功确定了扔树枝和石头的人,发现“捣蛋鬼”是两名“熊孩子”。民警一路走访调查,最终找到了两名“熊孩子”。原来,两名孩子跑到居民区内玩耍,出于恶作剧的心理,先后将捡来的树枝和石头投掷到谢先生家院场内,所幸未造成伤害。

真相大白后,民警立即通知了两位“熊孩子”的家长来到现场,向他们说明了两孩子的行为,并对他们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孩子、家长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诚恳地向报警人进行了赔礼道歉,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此类不文明行为。谢先生和妻子接受了他们的道歉,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普法时刻: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而且还会造成很多的安全隐患,对他人的安全出行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相对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真的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儿!

高空抛物违反什么法律?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增加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崔敏通讯员罗旋李潘摄影报道

责编吕世成

校对郭毅

审核何晓宇

终审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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